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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四项污水排放指标更改

2013-09-08 02:34:33      点击:

关于批准发布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等4项标准修改单的通知

 

 

发布日期:2012-02-07      来源:     作者:

 

 

鲁质监标发[2011]35号

各市环保局、质量技术监督局:

  为实现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目标,现发布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 599-2006)、《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 656-2006)、《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 675-2007)、《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 676-2007)4项标准修改单。

  一、2013年1月1日起,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 599-2006)和《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 656-2006)中重点保护区、《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 675-2007)和《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 676-2007)中“一级标准”的COD、氨氮、BOD5、SS、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50mg/L、5mg/L、10mg/L、20 mg/L、30倍和3mg/L。

  二、2013年1月1日起,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 599-2006)和《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 656-2006)中一般保护区、《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 675-2007)和《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 676-2007)中“二级标准”的COD、氨氮、BOD5、SS、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60mg/L、10 mg /L、20mg/L、30mg/L、30倍和5mg/L。

  三、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,新、改、扩建项目按照修改后的排放限值执行。

 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